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一)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二)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三)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运营合格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拟申请的经营种类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拟实施的经营活动,选择载客、载人、载货、培训、其他类的经营种类。其中,对于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培训飞行活动的单位,可申请“培训类”经营种类,且无需签发运营规范。
4、*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声明。
5、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合规性声明文件(涉及外商投资)。
6、操控员执照信息。
7、操控员的劳动合同证明。
8、投保责任险。
9、具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买或者租赁合同或等效购机凭证。
10、无犯罪记录声明。
11、需按照民航局要求取得适航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提供适航证书。
12、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