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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一、备案主体
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主体是指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上线运营的农药经营者,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直接从事农药销售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二)网络交易平台内的农药经营者;
(三)通过自建网站、自建应用程序销售农药的经营者;
(四)其他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形式销售农药的经营者。若同一经营者同时具备以上多种互联网经营类型时,应当全部备案。
二、备案流程
互联网经营农药者携带:
1.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网站首页、应用程序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证照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截图;
7.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等其他材料到望都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