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诊所是指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包含: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按诊疗科目使用相应的西药和(或)中药。包含:中医诊所(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3、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租赁使用合同;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0.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明。
一、提交备案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递交申请时,需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装订。
二、材料审核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逐一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如不符合条件,说明原因。
三、领取备案证明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备案证明是诊所合法执业的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
四、公示备案信息对于成功备案的诊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五、现场核查程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诊所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医务人员资质及诊疗流程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