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申办指南

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口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部门协调和监督管理。为便利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及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发布有关申办指南。

一、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二手车出口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在京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各发证机构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备案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做好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及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签发,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加强对涉证企业的监管和培训,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发现严重错情应第一时间报告外贸司和许可证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果扩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审核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四)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通过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合规申请使用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对未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2024年第6号公告(《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要求出口车辆的,停止受理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口备案有关要求

(五)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按照备案通过日期计算。企业在备案到期前任意时间均可重新申请新的备案,备案通过后,有效期按照新备案通过时间重新计算。

(六)企业在备案到期前任意时间均可对备案内容提出更改申请,申请通过后,备案有效期不变。

(七)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无需电子钥匙。备案通过后,申请出口许可证需要电子钥匙,未办理电子钥匙的企业应先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电子钥匙,再申请出口许可证。企业最多可申请3把电子钥匙。

电子钥匙办理流程可登录许可证局官网查询(企业电子钥匙申请与证书更新简明流程)。

(八)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备案应按《公告》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申报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关于发布二手车出口备案系统操作流程的通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也可登录许可证局官网查询(二手车出口备案系统操作流程—企业端)。

(九)备案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新增、更改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关于发布二手车出口备案系统操作流程的通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

三、出口许可证有关要求

(十)企业在备案通过后可申请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未通过备案的,无法申请许可证。

(十一)已通过备案的企业,无论新备案是否通过,在原备案有效期内已通过审核的许可证可在证面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十二)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按《公告》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出口许可证申请操作流程可登陆许可证局官网查询(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出口许可证用户操作手册)。

(十三)企业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准确完整填写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码),填写错误视同未注销登记,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如有机动车登记时间较早,VIN码与现行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应在申请许可证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转报许可证局,不得自行修改、编写VIN码。

(十四)许可证“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栏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应如实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十五)许可证“进口国(地区)”应填写合同中列明的货物出口最终目的地。如车辆出口至中国(境内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国(地区)”应填写中国。

(十六)发证机构应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并自收到材料齐备的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其他注意事项

(十七)发证机构应严格审核《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转让登记转让待出口”办理情况,对已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的二手车再次变更所有人的,发证机构原则上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如确有非企业因素造成的交易变更情况,发证机构应及时报告外贸司和许可证局,并提供完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及车辆转让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经外贸司与公安部门核实确认后,发证机构可发放出口许可证。

(十八)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实际报关数量应与许可证证面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证面数量的,应将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并重新申请许可证。如报关数量与许可证证面数量不一致,而未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未报关车辆将无法再次申请许可证。

(十九)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注销后可通过交管12123APP扫描识别《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右上角二维码确认真实性。

(二十)企业应在确认车辆离境后再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不得先注销后出口,不得为已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的车辆申请出口许可证或申请删除已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二十一)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十二)企业需出具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如出口目标市场无准入标准,也应出具相关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十三)常见问题解决流程、典型案例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