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征求意见稿)》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登记备案、产品外包装标识、机体表面标识、存储与安全、广播与报送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的产品管理,不适用于模型航空器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
主要技术内容
(一)术语定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军事用途,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唯一产品识别码:符合特定规则,用于唯一标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产品身份的编码。
制造商: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生产制造并拥有产品品牌的企业实体,代理加工企业不属于此范围。
生产者:制造商和进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组装或拼装的个人的统称。
(二)编码规则
制造商生产的航空器:由制造商名称码(4 个字符,不含 “O”“I”)、产品型号码(4 个字符,不含 “O”“I”)、序列号(12 个字符,不含 “O”“I”)组成,共 20 个字符,序列号在同产品型号中唯一。

个人组装或拼装的航空器:由固定个人标识码 “DY00”(4个字符)和序列号(16 个字符,不含 “O”“I”,系统自动生成)组成,共 20 个字符。

(三)登记备案
时间要求:制造商产品投放市场前或测试飞行前、测试机首次飞行前、个人组装航空器首次飞行前,均需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uas.miit.gov.cn)备案。
主体责任:制造商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委托加工时由委托方负责备案并指导被委托方建制度;更换存储模块导致识别码变更需重新备案并更改机体标识。
(四)标识要求
产品外包装:有外包装需清楚标识识别码,可粘贴或印刷,字符目视可查;需有机读标识(条码或二维码),条码符合 GB/T 18347,二维码符合 GB/T 18284。
机体表面:
微型、轻型、小型:采用粘贴、镭雕等牢固方法附着在不可分割机体表面,目视可查。
中型、大型:固定防火且不易损坏的含识别码信息铭牌;需机读标识,条码、二维码要求同外包装。
(五)存储与安全
存储要求:写入存储模块的非易失性存储区域,地面控制单元软件或独立软件显示识别码。
安全措施:采用访问控制机制限制访问操作权限;通过一次性可编程存储区或消息鉴别码、数字签名等技术保护,遵循 GB/T 15852.1 等标准。
(六)广播与报送
报送要求: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航空器飞行时,通过蜂窝、有线或卫星网络向监管平台报送识别码,微型可不报送。
广播要求:飞行中用无线局域网(符合 ISO/IEC/IEEE 8802—11)或无线个域网(符合 IEEE 802.15.1)协议周期性广播,间隔不超 1 秒;无线局域网广播频段为 2400 - 2476 MHz 或 5725 - 5829 MHz,信道按规定使用。
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标准的出台,是我国应对低空经济爆发的先手棋。通过“一码统管”破解监管难题,既为产业创新划定安全边界,也为千万用户架起合法飞行的“数字桥梁”。随着2025年实施大限临近,全行业需以编码为 “钥匙”,共同开启无人机规范发展的新征程。